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闵行婚姻律师: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四个条件及理解

2014-12-11 15:52:43 来源:


闵行婚姻律师: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四个条件及理解

作者:吴宇律师  来源:上海离婚律师网  阅读: 35

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,必须具备下列要件:(一)婚姻关系合法;(二)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;(三)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;(四)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。

  [说明]

 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,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:
  1、婚姻关系合法。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,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。
  2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。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"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"的标准,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。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,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
  3、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。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,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。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,享有法定的抗辩权、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。
  4、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。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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